生活在石家庄的梁先生2023年6月驾驶奔驰车在广西南宁涉水熄火,南宁的4S店维修时在未告知的情况下,更换原厂再制造发动机而非全新发动机。梁先生驾车总觉得发动机噪音稍大,去石家庄的一家4S店保养时才知道之前不是换的全新的,他也考虑到车辆的价值因此受影响,遂将保险公司和作为案件第三人的4S店告上了法庭。案件尚在审理中,河北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将择期宣判。 车辆涉水维修半年后 车主发现4S店更换的并非全新“发动机总成” 梁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,2023年6月23日,他在广西南宁驾驶案涉车辆,由于涉水导致发动机熄火,无法启动。梁先生把车送到了奔驰南宁恒信之星4S店维修。梁先生2022年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人保公司)购买了一年的保险,保额22万余元。人保公司在车辆损失情况《确认书》中明确发动机损坏严重,需更换发动机,双方在2023年7月28日签订了《确认书》,明确了需更换发动机总成。 ▲《确认书》梁先生提到,在这份《确认书》上,并没有相关配件的标注,也没有注明使用的是发动机再造件,和奔驰厂家的维修工单不同,一般的消费者很难注意到这些细节。 2023年12月,梁先生将车辆送到石家庄市奔驰车辆4S店保养时,工作人员告知他,恒信之星4S店此前给车辆更换的发动机不是全新的“发动机总成”,而是一个旧发动机经过专业化修复或者升级改造后的“长缸体发动机”,系组件而非发动机总成,两者价值差别很大。梁先生询问石家庄的奔驰4S店更换全新发动机总成的维修费,大约19万元,《确认书》记载的更换发动机总成的报价为73528元,全新的发动机总成远高于7万多元。 梁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,得知奔驰南宁恒信之星4S店未更换全新发动机后,他多次跟该4S店沟通,要求换回全新的发动机,沟通未果。 车主起诉保险公司 要求返还维修款并三倍赔偿 梁先生认为,在车辆定损及维修中,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维修,导致车辆价值损失。梁先生曾向湖北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武汉仲裁委员会在2024年7月作出的《仲裁书》显示,梁先生申请南宁恒信之星4S店返还维修费约8.8万元,并要求按照车辆市场维修价189666.52元的三倍赔偿,共计656963.35元。 仲裁庭未支持梁先生要求返还维修费的主张。仲裁庭指出,人保公司工作人员将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《确认书》通过微信发送给梁先生,梁先生维修时签字的确认书记载的更换发动机总成的报价金额为73528元。恒信之星4S店更换的发动机,与人保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《确认书》中确认的发动机价格一致,并不存在欺诈,对梁先生提出的三倍赔偿不予支持。 仲裁庭提到,恒信之星4S店更换的属于原厂再制造件发动机,恒信之星4S店在使用再制造产品时,应向梁先生说明。因为恒信之星4S店未向梁先生进行说明,2023年7月19日开始实际维修,同年7月28日修理完毕后,才由梁先生签字确认,未尽完全告知义务。从而导致梁先生丧失与人保公司进行协商,并要求人保公司更换原厂全新发动机的机会,影响到车辆现在的价值。仲裁庭酌定,案涉原厂长缸体发动机的金额约为11万元。最终仲裁庭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,认定恒信之星4S店应赔偿梁先生损失3.7万元。 梁先生不服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。2025年5月9日,该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决书显示,驳回了梁先生的申请。 梁先生近期又将人保公司诉至河北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,恒信之星4S店系案件第三人。梁先生请求法院判令人保公司返还车辆维修款87963.79元,并按照目前车辆市场维修价款189666.52元的三倍赔偿给原告,以上共计656963.35元。 11月14日,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。梁先生委托的王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,开庭时人保公司认为原厂全新发动机应为11万余元,而非梁先生主张的18万余元。王律师认为,人保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就发动机价格情况进行说明,这属于隐瞒关键信息,构成欺诈,被告认为未构成欺诈。案件尚在审理中,法院将择期宣判。 红星新闻记者 陈卿媛 编辑 杨珒 审核 冯玲玲 |